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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检察院
突出“三化”建设,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 来源: | 作者:118ss | 发布时间:2017-06-06 | 浏览:2149次 ]

近年来,岐山县检察院深入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创新工作方式,突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确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机构,配强队伍,推进工作专业化建设。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整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能,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全市首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抽调熟悉未检工作的女检察官承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和预防帮教工作,实行专案专责,责任到人。二是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评价未检工作的做法,突出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落实全方位司法保护,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感化、犯罪预防成效工作评价机制。三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培养。选调业务水平高、帮教救助经验丰富、协调沟通能力强的4名女检察官协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推动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能力建设。

二、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积极与团县委、关工委协商,聘请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方面有经验的10名教师为合适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时,由检察院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体现法律的关怀。二是全面实施社会调查制度。对所有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做到“三见面”、“三查清”,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见面、与学校(单位)见面、与村居委会见面,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平时表现、个性特点、家庭环境、社会活动等情况,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查清其犯罪原因和主观恶性、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查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从而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不批捕、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三是积极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准确把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适用条件,对涉嫌罪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进行仔细审查,同时认真听取收集公安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到案发现场接触证人、当事人,对案件潜在风险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确保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的公正。近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61人,起诉20件52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四是完善监督考察制度。定期回访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监护人、在读学校以及当地派出所,详细了解表现情况,建立互动机制,随时通报沟通。

三、多方联动、营造环境,推进工作社会化建设。一是健全完善社会联动体系。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引入心理咨询老师、法律援助律师等资源,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及经济帮扶等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强化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二是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络沟通。通过检察开放日、开放式检委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选准题目,形成高质量的提案和议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完善。三是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近年来,深入全县十余所中学开展法制报告或法制座谈会30余次,直接受教育学生在6000人以上,与问题少年开展谈心交流20余人次。同时,通过调研报告、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政策制度优化,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四是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载体。联合县教育体育局于2015年9月在县职教中心建成全市首家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固定每周二、周四下午为法制教育基地对外放开参观日,突出法制引导,重视预防教育,强化权益保护,让广大青少年近距离接触、感受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犯罪预防的基本方法,强化自我保护,远离违法犯罪。目前已接待青少年学生4000人次以上。2014年县院被共青团陕西省委授予“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