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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调解法》

[ 来源: | 作者:118ss | 发布时间:2014-09-12 | 浏览:1687次 ]

8月29日上午,岐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司法局局长牟周夫汇报了我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基础建设,扎实开展活动、围绕热点难点,有效排查化解社会矛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会议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强化宣传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深化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认真制定《人民调解法》宣传规划,积极引导群众选择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大模范调解员和优秀调解能手宣传力度。二是强化组织建设。要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有知识、有文化、懂法律、公道正派的人通过推选、聘任,充实到各级基层调解工作岗位上来。严防地方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参与处理民间纠纷,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经费支持。县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予以拨付,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高效运转,使各级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大幅度的减少越级上访现象及赴京上访造成的巨大行政成本和经费开支。四是强化人员保障。县人民政府要按编制配足配齐各镇司法所人员,为加强司法工作提供必要人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对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表彰激励机制,建议县政府适时表彰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责任,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实现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五是强化机制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县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更大范围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为构建平安岐山、和谐美丽的新岐山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