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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伤人,该谁埋单?

[ 来源: | 作者:118ss | 发布时间:2014-10-17 | 浏览:1526次 ]

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胡某因其父店面开业,从余某经营的店面购买了四件烟花产品以备庆祝。开业典礼上,胡某点燃其中一件烟花产品引信不到一秒钟,60发的烟花瞬间爆炸致其多处被烧伤,颈、肩、耳等多处受伤。经诊断,胡某身体多部位II底—III度烧伤,面积6%,构成十级伤残。事后,为究竟该何人负责,经肥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未果,胡某遂一纸诉状将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和监制单位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胡某在点燃烟花引信瞬间因烟花速燃而受伤事实清楚。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而申请续期,在其申请新证尚未获批情况下存在进行烟花生产销售的行为,且其提供的同种类烟花产品检验报告不足以证明“肇事烟花”无缺陷。因胡某无证据证明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及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处某烟花爆竹投资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驳回胡某对零售商余某、批发商某烟花销售公司的诉请。

法官释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伤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向生产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生产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按我国传统的风俗,人们喜欢以放花炮的方式来表达内心的喜悦,但因忽视安全而导致烟花爆竹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本案中,胡某因产品缺陷而受伤,他在作为被侵权人,首先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故发生,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根据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了上述判决。法官建议燃放前一定要先仔细阅读合格烟花爆竹的筒体外表所印如何正确燃放说明,再严格按照说明指导燃放,一旦涉及损害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备提起赔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程磊)